夫妻共同債務由一方對外承擔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由一方對外承擔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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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如何承擔責任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在現實生活中,對於婚姻關係期間夫妻任何一方不管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雙方的名義所借的任何債務首先推定其爲夫妻共同債務,如夫妻另一方主張其爲個人債務的,則應提交證據,承擔證明責任,否則應由共同財產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