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處分房產所欠債務

夫妻一方私自處分房產所欠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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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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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爲: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爲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處理即是處分權。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徵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爲。

但是夫妻在出賣共同共有財產時,應當相互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但是,在實踐中,夫妻雙方在處理日常事務時,應當互爲代理(即代理人的行爲直接視爲被代理人的行爲,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因此,在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進行處分時,相對人有理由認爲該處分行爲是夫妻共同行爲,也就是夫妻一方直接代表另一個方實施的處分行爲,從而處分行爲無論另一方實際上是否同意,均無需返還,都應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