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規定是什麼?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規定是什麼?

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規定是什麼?

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規定是可以按照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債務的承擔來進行一個分割,或者是按照我們國家的婚姻法當中明確的規定,由雙方當事人來根據照顧女方和子女的權益進行一個判決,如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話,那麼還需要做出衡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具體意見》)第二條第(5)項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該條是關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離婚夫妻就共同債權協商不成,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雙方爭奪債權,這可能是因爲債權容易實現,或者債權數額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財產的總價值或有潛在的增值因素(如銀行利息);

另一方面表現爲雙方均推讓債權而爭奪其他共同財產,這可能是因爲對債務人的信用或履行能力存在懷疑而導致債權難以實現或無保障,或者有可能實現卻因成本太高,或者因爲債權的數額小,當事人權衡利弊後,認爲不如分得其他共同財產。

出現這些協商不成的情況時,法院均不應作出債權歸一方的判決。因爲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任務之一是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夫妻在財產關係上權利義務平等,夫妻共同債權是一種連帶債權,這種合法的連帶債權作爲一種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如果法院將這種連帶債權判歸一方所有,無疑剝奪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即另一方的債權。

所以,法院遇到此類情況時的職責應限定在查清是否存在債權,債權歸一方還是雙方,雙方能協商則尊重雙方的意見,不能協商,告知當事人就債權問題另行處理;這主要是考慮到債權不容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法院只能是保護權利,或維護權利的平等,而不能剝奪他人權利。

二、債務的處理

(一)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後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爲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

這種情況應符合以下條件:

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

2、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於其私人爲目的,而沒有用於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於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於賭博、吸毒等;

3、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繫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於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繫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於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二)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和對債務的約定或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夫妻離婚的時候,有些人員關於夫妻共同的財產發生的一些較大的爭議甚至是造成雙方的兩個家庭而反目成仇,也有一些情況是經濟狀況不太好的,共同債務的承擔相互推辭,那麼此時所負擔的債務是需要判斷哪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