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分擔比例

夫妻共同債務分擔比例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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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分擔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最爲集中的體現夫妻離婚的過程中,一種是在夫妻離婚時進行劃分,這種情形又和夫妻採取的離婚方式有關係,如果夫妻是採用協議離婚的方式,則夫妻雙方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債務,當然這種約定本身,對債權人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離婚,依據婚姻發第第41條“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的規定,法院應當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進行判決。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爲逃避債務,採取假離婚的手段,雙方協議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當債權人要求償還時,另一方則以財產歸一方,不應由其償還爲由拒絕給付,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在審判實踐中,爲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不給逃避債務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時,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視爲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將二者聯繫起來進行考慮,如果財產判歸一方,那麼債務也就應由一方負擔,即使其無財產清償,至少這一方分得的共同財產可折抵償還共同債務。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離婚時,爲了爭取更多的利益,有些當事人不惜透過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的方式來達到侵佔另一方財產的目的。因此,爲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建議您在遇到上述情況時,及時與專業的律師取得聯繫,讓律師幫助您合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