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信用卡債權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麼?

夫妻雙方在生活過程中,經常會用到信用卡進行消費。當雙方因感情破裂鬧到離婚地步的時候,需要對財產進行分割。除了分割財產,夫妻共同債務也應該由雙方協商承擔。這時,對共同債務進行認定就顯得非常重要,稍微處理不好就容易引發糾紛。那麼民法典》信用卡債權債務如何處理?下面我們聽聽小編的說法。

婚姻法信用卡債權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麼?

一、離婚信用卡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1、在認定信用卡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時,法院考量的因素主要是“信用卡消費是否主要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應當認爲爲共同債務;

2、其次是主張信用卡債務屬於共同債務方的舉證責任問題:有真實的消費記錄、有相關原件證據、消費來源於該信用卡,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都具備的情況下,才能足以證明信用卡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

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信用卡債務雖然可以界定償還方,但是由信用卡逾期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則只會記在持卡人一人名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由於信用卡逾期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也會對另一方申請貸款等行爲產生影響。比如丈夫因信用卡逾期產生了不良信用記錄,妻子以個人名義申請房貸也會受到影響,甚至貸款被拒。但是脫離夫妻關係之後,對另一方的不良影響也會相應消除。

二、夫妻共同債務償還方式有什麼?

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信用卡的持卡人一般是夫妻中的一方,關於《民法典》信用卡債權債務的歸屬問題,法院會根據信用卡的使用是否是用在家庭生活消費上。如果是,那麼信用卡債務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雙方承擔。至於承擔方式,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既可以平均分配,也可以由持卡人一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