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還款夫妻雙方債務怎麼處理?

一、離婚還款夫妻雙方債務怎麼處理?

離婚還款夫妻雙方債務怎麼處理?

離婚時,夫妻雙方債務自行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這裏,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是:“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而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分割進行償還的債務也僅僅是夫妻債務中屬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也就是夫妻共同債務。

在時間上,夫妻共同債務形成的期間一般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婚前一方所負的債務符合條件的也可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在範圍上,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因此,上述十方面的債務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需要進行分割。

二、離婚時債務該怎麼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討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個人債務,不能用共同財產中屬於未欠債方的部分清償。夫妻離婚後,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對於夫妻離婚債務的處理情況應當基於雙方協商認定的情況而定,特別是對於雙方可以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是可以按照約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司法機關起訴,並透過舉證的方式來對夫妻債務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