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借錢需要還嗎?

一、夫妻之間借錢需要還嗎

夫妻之間借錢需要還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夫妻之間在婚內可訂立借款協議,約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該行爲視爲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如果借條是雙方真實、明確的意思表示,那麼夫妻其中一方就應該還另一方的借款,包括利息。

二、贈予小三的錢,夫妻另一方能追回嗎?

雖然按照贈與合同的規定,一方做出的贈與沒有法定撤銷事由是無法追回來的。但是,在沒有另外約定財產分配協議中的夫妻財產就不受這個限制。丈夫出軌贈與小三的錢財,可以透過夫妻共同財產單方贈與權利受限來追回。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爲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以,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外做的處分夫妻財產的行爲在沒有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是效力待定的行爲,贈與錢財的合同不能當然有效。

具體的法條依據是:

1.《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之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3.《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指南》第3章第4條認爲:夫妻一方將共有財產贈與他人屬於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因未經配偶同意,故處分行爲無效,贈與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張返還的,應予支援。

注意,如果夫妻雙方有就婚內財產處分做相應約定的,在這種情況下,夫妻另一方就可能不能在按照規定追回錢財了。因爲透過協議形式約定的財產,夫妻一方的權限受限制,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自然不能追回其贈與出去的東西。

不少人認爲,在夫妻結婚之後,既然正常情況下的財產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在自己需要使用的時候,直接拿來用就好了,兩口子之間有什麼借不借的。無可否認,這樣的情況確實是存在,但也不排除夫妻之間借錢的情況。而此時雖然出借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作爲借款人的一方也是佔有一定份額,但要是借錢本身就是合法有效,並且出於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示,那麼借了錢之後日後自然也就需要按照約定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