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係存續個人債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夫妻關係存續個人債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夫妻關係存續個人債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 夫妻其中一方婚前的借款,也就是說這種債務是屬於一個人的,配偶沒有義務爲其承擔。但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能夠證明這筆債務是用於婚後生活的除外;

2、 在婚後發生的債務,但夫妻雙方經過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如果約定的目的是爲了逃避債務則不被法律認可,並且夫妻間的這種約定僅對雙方產生效力,對債權人沒有效力;

3、 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同意的就資助沒有義務撫養的親屬的債務;

4、 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的同意,就自己籌資經營活動的,並且取得的收入沒有用到家庭生活中的,因爲經營失敗而負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5、 一方以個人的名義借款的,並且另一方能證明其確實是與債權人約定爲個人債務的;

6、 夫妻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一方在對外借款時債權人也知道其約定的;

7、 其他的應當被認定爲個人債務的:夫妻中一方因爲滿足自己而欠下的債務,即不用於家庭生活的債務;夫妻中一方因爲侵權而應當承擔的債務,如果其侵權結果使得家庭受益的,則爲共同債務,侵權結果使得家庭利益受損的,則爲個人債務;夫妻中因爲違法而欠下的債務;夫妻中有一方因爲非法經營而欠下的債務,另一方不知情或者知情但明確反對的應當爲個人債務。

二、透過離婚逃避債務是否違法?

法院在實際處理對夫妻離婚債務過程中,一般也是讓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對財產的分割及債務的分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而有些夫妻因爲不願償還債務,逃避債務。他們假借離婚,透過協商或調解,打着“照顧婦女、兒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將夫妻共同財產大部分或全部讓給對方和子女,而主動要求承擔全部債務。這樣夫妻雙方一旦離婚,要承擔債務的一方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實際上是一句空話,因爲他(她)根本就沒有清償能力。

以及有的夫妻在離婚時,不申報債務,故意惡意地隱瞞債務等等行爲,都應該認定爲無效,因爲它違反了《民法典》的禁止性規定,即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民事行爲。離婚時對債務的非法處理行爲,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嚴重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離婚過程中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行爲,或者直接起訴離婚雙方要求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總之,認定個人債務的主要參考標準絕對不是是否已經結婚,有些人在結婚後所欠的這些錢跟配偶都是沒有任何關係的,債權人找不到債務人的情況下,強行要求債務人的配偶還錢的這種行爲也沒有法律依據。但是不是個人債務,應該透過相關的證據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