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債務怎麼承擔?

離婚代表着兩個人夫妻關係的終結,在離婚手續中有着很多要處理的事項,比如子女、債務、財產等等。很多事情處理不好在離婚後會出現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債務的處理在離婚事務中就是一件很重要又麻煩的事,那麼夫妻債務在離婚時怎麼承擔呢?在下文小編就爲你介紹離婚時夫妻債務承擔的相關規定。

離婚時夫妻債務怎麼承擔?

1、共同債務的承擔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爲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爲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

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首先清償共同債務,清償後的餘額,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在離婚時協商確定清償責任,如果協商分割不成或協商確定清償責任不成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個人債務承擔

婚姻關係終結時,夫妻債務清償應遵循的原則是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這就涉及到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問題,不同的財產製度有不同的劃分。無論是約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則上爲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無論是否爲夫妻共同所爲,他方是否認可,均應推定爲共同債務。對於非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凡經雙方事先認可者,也應由雙方共同清償。凡爲個人需要而支付的費用或負擔債務,應由本人以其個人財產清償,他方無代償義務。若夫妻間實行完全分別財產制,在沒有共同財產的情況下,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參照共同財產制下的同類問題處理。

3、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的,爲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爲夫妻共同債務。

4.個人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意見中又明確,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審判實踐中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或者雖由一方進行非法經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一律作爲夫妻共同債務加以認定,但對一方從事非法經營,配偶的另一方並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確表示反對的債務,一般認定爲個人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由此看來,債務清償遵循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當所支付的費用或所負債務爲共同生活所需時,即使不是雙方共同所爲,或是未經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負清償責任。

如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購買生活必需品,或帶孩子去看病,或向雙方應盡贍養義務的老人支付贍養費等等,另一方有負擔清償的義務。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義貸款購房,婚後房屋由雙方共同居住且爲夫妻共同財產,則雙方對房款有共同償還之責任。一方非爲共同生活所需而負擔的債務,原則上應由其個人財產償還。

除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出的幾項有關個人債務的認定外,我們還應結合本法第十八條的個人特有財產作一下分析。

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1)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同理,對於配偶一方婚前的債務,他方無清償義務。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爲一方個人財產;那麼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3)審判實踐中一般將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或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認定爲個人債務。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介紹的離婚時夫妻債務承擔的相關規定。由上可以看出在雙方債務關係複雜的情況下債務的承擔處理起來非常麻煩,在處理的時候最好委託律師處理。若是在生活中有需要進行相關的法律援助請找本站網站,裏面有能幫到您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