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夫妻一方所借債務誰來還

隱瞞夫妻一方所借債務誰來還
律師解析:隱瞞夫妻一方所借債務的償還方需要根據該債務是否用於共同生活判斷,個人債務包括:
1、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
2、婚前債務;
3、雙方同意在婚姻期間由女方承擔的債務;
4、因侵權或犯罪行爲所負的債務;
5、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
6、擅自資助無扶養義務人的債務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