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後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如何償還?
離婚後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的償還方式爲: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而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夫妻共同債務
1 維持夫妻共同生活,如支付家庭生活日常開支,購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繕房屋等所負的債務;
2 爲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爲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夫妻雙方共同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付的債務,實際上由夫妻共同經營或其盈利作爲夫妻共同財產的。
6婚前債務用於婚後生活的,如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的,爲購置財物借款所付債務等;
7、因雙方共同生活所付其他債務
三、相關內容拓展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債務,婚後與共同生活無關的爲滿足個人慾望而揮霍享受所負的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價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7條的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撫養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措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之間如果離婚之後還存在沒有償還完成的債務的,根據實際情況以及雙方的約定爲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在欺瞞另一方的情況下產生了債務,例如賭博、購買奢侈品、請客吃飯揮霍等情況的,一經覈實另一方是不需要承擔這部分債務的償還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