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夫妻共同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非夫妻共同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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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非共同債務

1、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爲了維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

2、因從事生產、經營所負債務,包括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

3、婚姻關係期間因醫療費用所負債務是否爲夫妻共同債務主要看接受醫治的病人身份,具體包括:夫妻中任何一方;負有法定義務的人,如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人。夫妻各自因爲履行其應盡的撫養、贍養、扶養的法定義務,比如爲必須予以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而負的債務,此種債務因屬於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因而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爲了自身更好的發展等原因參加教育、培訓需要支付費用負債的,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5、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生活交往中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而負債的,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如參加婚禮等隨份子就屬於常見的一種形式。

6、夫妻之間不僅可以對財產分配做出約定來解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屬問題,還可以透過雙方約定劃分婚姻關係期間的債務,此時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劃分優先適用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