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債務屬於共同債務嗎
這不單單是婚姻法所能解決的問題,而且,在實際處理時,法院還要參照《公司法》的規定。實踐中存在兩種情況:
其一:夫妻雙方均是股東的情況。可由雙方在協議股東權益數額或委託評估後,直接由法院判決;
其二,夫妻一方是股東而另一方不是的情況。
1)、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份額和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同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該公司股東。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爲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
在對離婚夫妻公司債務進行處理的時候,我們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實踐中,具體分爲了雙方均爲公司股東的情況與只有一方爲公司股東的情況。詳細的處理內容還請各位從上文中進行了解,更多相關知識你可以到本站網站諮詢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