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之間是否可以互相拆借資金

一、企業之間是否可以互相拆借資金

企業之間是否可以互相拆借資金

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可以看出,之前的司法解釋認爲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是非法的,不僅不能繁榮我國的市場經濟,相反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擾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貫徹執行,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因此,企業間訂立的所謂借貸合同(或借款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應認定無效。

但是“時移則法易”。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爲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需要注意的是,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着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爲主要業務,有可能導致企業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爲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客觀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

二、企業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怎麼辦

借款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範圍和內容,它規定了貸款的使用方向,有利於保證貸款的安全性。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672條規定:“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這就是貸款人對借款用途的檢查、監督權。

第673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相交自然人之間借貸,還是略顯複雜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而在這方面其實也是很容易產生糾紛的,畢竟一家企業的資金被借走了之後,勢必就會影響到該企業自身的生產發展,此時資金就會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