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工在建房中墜樓身亡,僱主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中,僱工人身受到傷害,僱主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對於責任的劃分,我國侵權責任法有明確的規定,下面就和本站一起看看,僱工在建房中墜樓身亡,僱主賠償責任是如何確定的吧。

僱工在建房中墜樓身亡,僱主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2013年2月24日,當事人李某受僱於被告鄒某、梅某夫婦建房;雙方口頭約定工價爲150元/天(包吃午餐)。在建房過程中,因被告鄒某、梅某沒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致使李某在施工過程中,建房的搭架桁條斷裂,李某從高達12米的三樓上墜落受傷,被告及村民即送當地衛生院搶救,但李某在轉送縣人民醫院途中因傷勢過重不幸身亡。事件發生後,被告鄒某、梅某除向李某的家屬預支3.7萬元處理後事外,其他損失未作賠償。李某的家屬多次到被告家鬧事,被告梅某蘭也在衝突中被原告毆打受傷。李某的家屬訴至法院,請求被告鄒某、梅某夫婦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19.7萬元。

案情分析:案經法庭開庭審理後,確定原告的各項損失爲18.13萬元。法庭認爲,被告鄒某、梅某夫婦僱請李某明建房,並約定工價爲150元/天,李某接受僱請併到被告家從事建房的勞務活動,雙方形成勞務合同關係。被告鄒某華、梅某蘭在建房過程中,沒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僱工李某明在施工過程中因搭架桁條斷裂,從高達12米的三樓墜落,在轉送縣醫院途中因傷勢過重不治身亡,僱主鄒某、梅某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最後,法庭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鄒某、梅某賠償144347元(被告已賠償3.7萬元已衝減)給原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因被告鄒某、梅某在建房過程中沒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致使僱員李某在施工過程中因建房的搭架桁條斷裂從高達12米的三樓上墜落受傷致死;被告鄒某、梅某行爲上具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賠償的法律責任。所以,法庭判決被告鄒某、梅某賠償原告的上述損失是正確的。

法條連結:侵權責任法第35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第58條: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後段規定的相應責任,包括下列情形:

(一)接受勞務一方因過錯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二)提供勞務一方過錯造成自己損害的,由自己承擔全部損害後果;

(三)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雙方均有過錯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