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中出借人需要注意什麼

一、借款中出借人需要注意什麼

借款中出借人需要注意什麼

惡意借款是很多借貸糾紛產生的原因,惡意借款人的主要手段就是長期賴賬、借錢不還,他們在將借款揮霍一空後開始躲債,有的甚至在借款人索要時對其毆打、辱罵。這類人有一個共同的特點:資信狀況差,沒有履行能力,即便是法院判決後也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因此,在借款時我們一定要仔細審查,尤其是對不熟悉的借款人,應多瞭解他的品行、還款能力等,切不可聽其片面之言而上當受騙。

二、找不到債務人怎麼討債

債務人下落不明也是可以討債的,主要有以下兩種途徑:

1、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爲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爲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2、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爲債權人清償債務。

要是不能小心謹慎的處理的話,就容易出現導致自身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出現。尤其是在具體簽訂借條或者借款協議的時候,一定要認真約定好其中的條款內容。當然,若不清楚該怎麼來約定的話,可以先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然後再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