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樣約定私人借款利息

衆所周知,當個人之間涉及到借款的問題時,必然會約定相應的利息。然而個人借款利息的約定問題,會涉及到的問題會更多,因爲這個約定必須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否則將得不到支援。那在實踐中,我們應如何約定私人借款利息呢,也就是說個人借款的利息應該怎麼約定呢?下面將爲您做一個較爲詳細的介紹。

要怎樣約定私人借款利息

一、如何約定私人借款利息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私人借款的利息總體上體現爲意思自治原則,即利息由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約定。只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法律是允許的,並予以保護。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利息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爲不支付利息。另外,國家法律限制高利率,私人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四倍。

借款人和出借人需要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來約定利息,私人借款利息的計算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沒有約定視爲無息借款。

雖然按照公平原則,應當保護出借人對借款的收益權。但是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既然借貸雙方對於利息問題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那麼這種個人借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無償借貸的性質。雖然不利於保護出借人的權益,但是更強調了公平的原則。基於這一點,建議出借人在籤借條、借據等借款合同時一定要把利息明確約定其中。

(二)不能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

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複利。合同法雖然沒有對複利問題應否保護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但從其確認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則、規則看,是不承認複利的。因此,對於該法實施後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仍應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要求處理,對複利不予確認和保護。

(三)借款人逾期歸還借款需要支付逾期利息。

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如果借款人在合同期滿不能歸還借款,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於違約責任的形式,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按照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個人借款的利息應該怎麼約定

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即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條上或借款合同上沒有寫要支付利息,那麼出借方在還款期限內不能要求支付利息。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同樣,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希望這些知識對解決您遇到的法律糾紛能有一定的幫助。儘管現代的法制已經比較健全,但仍然有很多不講誠信的人,所以經常會發生借錢不還的現象或者是不願還利息的情況。對於這些您無法應對的局面,建議您最好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爲您提供有效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