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權債務清理中舉證責任和期限是什麼?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難免和他人發生債務往來,一般到年底時,大家都會對個人債權債務清理。對於無法收回的債權,債權人可以透過司法訴訟手段,那麼在個人債權債務清理過程中,關於證據方面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本站小編透過下文和大家簡單分享下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個人債權債務清理中舉證責任和期限是什麼?

一、個人債權債務清理,舉證責任和舉證期限是什麼?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衆所周知,證據對於當事人贏得官司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如何舉證很多當事人卻不懂。筆者認爲,當事人在證據問題上主要把握兩點:一是舉證責任,二是舉證期限。

1、關於舉證責任

按照《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一般案件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即我們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不同類型的案件,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也不盡同,以買賣合同貨款糾紛案件爲例,債權人需提交的證據主要包括:購銷協議(買賣合同)、訂貨單、送貨單、收貨單、催款通知、對帳單、結算票據、還款計劃、電報傳真、證人證言、談話錄音等。除此外,像可能滅火或今後難以取得的證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公證機關)申請證據保全;像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當事人可申請法院調查收集應當強調的是,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必須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才具備證明力。如果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主張的(即通常所說的“舉證不能”),須承擔不利後果。實踐中那些“有理打輸官司”的例子,原因就是當事人缺乏證據意識,平常沒有注意收集和儲存證據,最後無法完成舉證責任而吃敗訴的。

2、關於舉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爲放棄舉證權利。”因此,當事人的主張要得到法院支援,還應當確保己方證據在舉證期限內提交。對於超出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除了被認定爲“新證據”的之外,法院一般不予採納,不能發揮證據作用。實踐中,證據舉證期限一般由法院在《舉證通知書》中指定,當事人務必要仔細閱讀並加以重視,對於舉證期限確實不足的,可以申請延長舉證期。總之,案件的事實依賴於證據證明,能否取得勝訴可以說在於證據。因此,證據問題對個人清理債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對債務人實行財產保全要注意哪幾點?

俗話說:“贏了官司輸了錢。”這主要是指債權人打官司雖然取得了勝訴,但債權卻無法實現或不能完全實現。類似的個案,固然有一部分是債務人沒有財產執行引起的,也有一部分是由於債權人缺乏風險意識,沒有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給債務人趁機轉移財產或者被其他債權人搶先取得受償造成的。筆者認爲,個人清理債權時一定要重視訴訟保全,債務人有財產的一定要做好財產保全。所謂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對債務人財產或與案件有關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行爲。按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個人申請財產保全時要注意幾點:

1、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對象限於債務人的不動產、銀行存款、車輛船舶、股票證券、股權股息、商標專利和著作權等,案外人的財產不得保全;

2、申請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3、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起訴,否則法院將解除保全措施;

4、申請保全銀行存款、商標權和專利權的期限一次不超過6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一次不超過1年,查封不動產的期限一次不超過2年,保全期限屆滿前應當向法院辦理手續,才能相應延長。

綜上所述,個人如果透過司法訴訟手段清理債權債務的話,要特別注重證據的收集,並且要清楚舉證期限的相關規定。個人債權債務清理還可以採取申請財產保全的方式,對債務人的不動產給予凍結,防止其爲了逃債而轉移財產。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山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