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債權人撤銷權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撤銷權之訴主要目的是撤銷債務人濫用財產處分權的行爲,因此撤銷權成立的要件應該由債權人舉證。
但是,撤銷權之訴成立,還要以債務人的資產低於撤銷權人的債權爲限,即實際上債務人處於資產不足以清償債權的境地,現實生活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不可能清楚,要想由債權人舉證證明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是十分困難的。其次,債權人舉證證明了債務人有處分財產的行爲後,債務人要想抗辯債權人的主張,就應當就其處分財產行爲的正當性舉證,即債務人應當舉證證明其有足夠的資產擔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務人不能舉證證明這一事實,則表明債權人的主張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財產行爲應被撤銷。
由此看來,關於撤銷權糾紛的舉證責任並不是按照通常我們常說的“誰主張,誰舉證”進行分配,雖然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同樣需要債權人的舉證,但是不可忽略其中仍然需要債務人進行舉證的部分。比如債務人和第三人的借款關係,顯然債務人和第三人更有舉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