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破產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必須證明債務人存在破產原因,否則其破產申請不被法院受理。

債權人申請破產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1、債權人必須證明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債務;

2、債權人必須證明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的債務已經到期。

3、債權人必須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爲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爲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