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債權申請破產債權

連帶責任債權申請破產債權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透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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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實踐中,常常會遇到虛假出資股東在未依法出資到位的情況下將其股權轉讓而引發的股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以及公司債權人三者之間的法律糾紛。公司債權人常常要求由股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一起在認繳出資與實際出資的差額內對其承擔連帶責任,而股權受讓人則往往以欺詐爲由請求法院撤銷股權轉讓合同而使之無效來對抗公司債權人。那麼,對於實踐中的這些問題,我們該如何處理?《規定(三)》第19條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在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該受讓人與轉讓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該司法解釋對於解決股權轉讓後由誰來對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據,然而仍有疏漏之處,即其忽視了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筆者認爲應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爲原則,以受讓人能證明自己善意而不承擔責任爲例外。即在公司法人人格存在時,由股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對公司債權人在虛假出資股東認繳而未繳的出資範圍內承擔連帶補繳責任,但以受讓人能證明自己善意受讓爲例外;在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認時,則股東之間是合夥的關係,那麼此時股東轉讓股權相當於是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退夥人和新的合夥人均要對其合夥人退夥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以受讓人能證明自己善意受讓爲例外。

讓轉讓人和受讓人一起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補充責任是因爲:第一,股東足額出資是其法定義務,其對公司的虛假出資的補繳責任並不會因其轉讓股權而免除;第二,受讓人因股權轉讓合同而成爲公司股東後被登記在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上,公司債權人可依據公示公信力要求受讓人承擔責任,因此,受讓人也不能免除責任而只由轉讓人承擔。

以受讓人自己舉證來證明自己是善意爲例外來免除受讓人的連帶補足責任是因爲:身處公司之外的債權人很難提供這樣的證據來證明受讓人不是出於善意,再加上新舊股東之間可能會爲了各自的利益而互相串通,這也會導致公司債權人無法提供受讓人善意與否的證據,因此讓受讓人自己證明自己是善意的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