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當事人應當是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有一定的關聯性。
2、當事人履行有先後的順序,即一方先履行,一方後履行。
3、在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
4、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若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不可能被履行了,則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已失去意義。
這種抗辯權是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所獨創的一種抗辯制度,該抗辯權的名稱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