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婚前財產有關法理的分析?

婚前財產是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的,不算在夫妻共同財產裏面,那麼我國現行的法律中有哪些對婚前財產作了規定呢?具體內容是什麼呢?本文爲大家整理了對婚前財產有關法理的分析,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對婚前財產有關法理的分析?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婚前財產相關法理分析

1、法律對一般婚前財產的原則性規定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何爲“婚前”?何爲“婚前購房”?

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一是“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二是“購房”時間點,即什麼時候開始視爲購買房產成功。

對於前者,答案很簡單。即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爲“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對於後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纔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後才進行按揭貸款,並辦了《房產證》,那哪個纔是“購房時間點”?有人認爲,鑑於房產在法律上屬於不動產的範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爲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並取得《房產證》之日。因此,認爲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爲即爲“購房”時間點。還有人認爲,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後以共同財產支付的。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於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爲“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爲的性質。

3、“共同還貸”如何補償對方

婚前個人所購房屋爲個人財產已確定無疑(以取得房產證爲準),然而如果是婚後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難道不會對房屋的所有權產生任何影響麼?有人提出過這樣的觀點:在償還完所有貸款前,應當將房產權分時段分割爲婚前婚後兩部分,婚前個人支付的房價款獲得相應比例的婚前房產權益,這屬其個人財產;而婚後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獲得婚後房產權益,這部分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前先要弄清楚其中的法律關係,簡單地說,購房者與賣房者是房屋買賣關係,而購房人與貸款人則是房款借貸關係。當購房人與賣房人簽訂了購房合同,並在找貸款人借到了錢,同時也辦理了房產證後,購房合同雙方都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雙方已經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係。在此之後,購房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的行爲,屬於購房人與貸款人因貸款行爲而產生的債券債務行爲,並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買房人買房行爲得到了房產所有權是屬於物權,還貸行爲是屬於債權法律關係,物權優於債權,所以婚後共同還貸的行爲不能造成房產所有權的變更,且房產作爲不動產,其所有權變更必須經過房產部門的登記公示程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婚後共同還貸的行爲只能產生債權債務的法律關係,也就是說在婚後還貸的行爲中你也出了一半的財力,所可以就婚還款的一半主張由欠款一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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