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是被告,但不一定承擔付款責任

沭陽縣人民法院(2022)蘇1322民初1173號判決

雖是被告,但不一定承擔付款責任

案情,原告,王X

被告:宿遷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某某。

代理人:周芙蓉,江蘇華脈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丁XX

封某某租用沭陽XX成立宿遷某某公司做生意,丁XX租用沭陽百盟物流園商鋪三樓做裝修生意,丁XX於封某某約定,二樓櫃子、門窗由丁XX負責購買安裝,價款45000元,封某某轉賬給丁XX2500元,餘款20000元,丁某讓封某某轉給王X某。丁XX聯繫王X某,從王X某那裏購買櫃子,安裝在一樓、二樓、三樓,共37000元,由於封某某轉給王X某20000元,尚欠17000元,王X聯繫丁某,丁某未付款。王X起訴宿遷某某公司、封某某,庭審時追加第三人丁XX。本案經過三次開庭,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