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如何承擔?

我國法律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區分個體工商戶是個人經營,還是家庭經營,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如何承擔?

(一)個體工商戶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

1、所謂“個人經營”,也就是公民一人獨資經營。獨資經營的權利主體是公民全個人。由個人行爲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只能由個人承擔,不能轉移給其他人;另一方面,個人也僅對自己的行爲負責,不因他人與自己無關的行爲而受牽連。因此,作爲獨資經營者的個體工商戶是以全部個人財產,而不是以全部家庭財產對經營債務承擔責任的。

個體工商戶一人經營的,其財產責任不涉及家庭共有財產,這是一般原則。個人財產既包括他自己所有的財產,也包括與他共有的財產中應歸其所有的財產部分。如果個人財產沒有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那就應該在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之後,以歸屬於獨資經營者個人那一部分財產來滿足債權人的請求。

總之,個體工商戶一人經營的財產責任,只涉及他的個人財產;債權人只能就獨資經營者的個人財產來滿足自己的全部債權請求,而不能將債權請求權擴大到其他家庭成員在家庭共有財產中的“應有份額”。

2、個體工商戶的個人財產,包括他的經營資本和其他的個人財產,換言之,經營資本和屬於經營者的那一部分其他財產,都是經營者的個人財產。一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一般應首先竭盡全部經營資本來清償債務,經營資本不足清償的再動用他的其他財產清償。

(二)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1、經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2、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其收入爲夫妻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三)個人經營的工商個體戶,其個人財產與家庭財產難以區分的,應以家庭財產承擔債務的清償責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時,應當保留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產工具。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條【債務承擔規則】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綜上所述,對於個體工商戶債務進行償還問題的責任歸屬,應當區分時個人經營還是家庭經營,不同情況下承擔債務的情況不一樣。個體工商戶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個人財產與家庭財產難以區分的,應以家庭財產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