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糾紛訴訟時效中止可以嗎?

一、借款糾紛訴訟時效中止可以嗎?

借款糾紛訴訟時效中止可以嗎?

是可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 “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爲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二、民間借貸糾紛的確定標準

根據《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提供借款的一方,稱爲貸款人,也可以稱爲出借人。借款合同的標的物僅限於貨幣,即金錢,因此借款合同只是借貸合同之一種,屬於消費借貸的範疇。消費借貸合同是指出借人將一定數量貨幣或者實物借給借用人處分,借用人依照約定返還同種貨幣、實物的合同。借用人返還的金錢或實物非原物,而是種類物。這是借貸合同區別於借用合同、租賃合同的標誌。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但是,社會經濟生活中實際存在的借款關係比《合同法》涉及的要廣泛,除此之外,還包括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係、自然人和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將第20種案由規定爲借款合同糾紛,具體包括兩項:一是(金融機構)同業拆借糾紛和企業之間借款糾紛;將第21種案由確定爲民間借貸糾紛。案由第20種第(2)項僅適用於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係。儘管法律和司法實踐不保護這種借款關係,但這種借款關係及其糾紛卻大量存在,故單獨列爲一項案由。《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爲借貸案件受理。”據此可知,民間借貸既包括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係,也包括非金融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係。根據《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係屬於借款合同之一種,但爲遵從民間習慣和司法實踐,將自然人之間及其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稱爲民間借貸糾紛。

綜合上面所說的,訴訟時效即可以中止也可以中斷,在中止過後的訴訟時效,那麼之前的就會全部消失,執法人員就會重新的進行計算訴訟時效,所以,在需要中止的時候執法人員會結合案件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好所有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