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可以發生中止和中斷嗎?

訴訟時效是可以發生中止和中斷;

訴訟時效可以發生中止和中斷嗎?

(一)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又稱訴訟時效期間不完成,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待阻礙時效期間進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進行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使怠於行使權利者承擔不利後果。但權利人不行使權利,並非出於怠惰,而是因爲不得已的事由時,使權利人承擔與怠於行使權利者同樣的不利後果,未免失之不公。因此時效立法中有中止制度之設,以求衡平。

依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訴訟時效期間中斷,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統歸無效,待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依《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可使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有權利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1)提起訴訟。起訴的性質爲權利人主張權利的保護。基於這一性質,應對提起訴訟作擴張解釋,使其不僅包括權利人向法院起訴的行爲,而且包括權利人具有同樣性質的其他行爲,如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保護權利的請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人民調解很員會請求調解等。

(2)權利人主張權利。指權利人向義務人、保證人、義務人的代理人或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或向清算人申報破產債權等。

(3)義務人認諾。即義務人對權利人表示承認其權利在存在,願意履行義務。義務人對權利人的認諾表示,可以各種方式作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對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作了通知、請求延期給付、提供擔保、支付利息租金、清償部分債務等義務人的行爲,在法律上都構成認諾。

綜合上面所說的,訴訟時效就是受害者的保護時效,對於此時效都是有時間限制的,只要在此時效之內向法院起訴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但對於此時效可以發生中止或者是中斷,但前提一定是發生在法定的事由下,不然是不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