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到哪個法院起訴

一、借錢不還應該去哪裏起訴

借錢不還到哪個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中,一般以被告住所地作爲確定管轄法院的依據,但對於合同糾紛案件,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轄權。民間借貸糾紛作爲合同糾紛案件的一種,可用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

因借錢不還導致當事人之間產生糾紛,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其屬於接收貨幣一方,其住所地是合同履行地,因此,出借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轄權。簡言之,借貸雙方在哪裏交付借款,合同履行地就在哪裏,哪裏的法院就有管轄權,出借人就可以在哪裏提起訴訟。

二、起訴期間還用計算利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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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期間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債務關係還在存續,債務沒有履行自己的還款義務。因此,在此期間還要計算利息的。

第一審判決書要自收到起等上訴期(15天)結束後沒有人上訴生效,第二審判決書拿到後立即生效。所以等生效日期到來後纔可以向對方要求還款。那麼判決生效後,從什麼時候計算利息,怎麼算?

法院判決書上一般會註明利息計算標準,如果沒註明,即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因銀行利率在調整,因此該利息應該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分別計算,一般以一年利率計算。

如果對方未按一審判決書確定的給付日期給付,那麼,對超過該日期以後的利息,你可主張雙倍罰息,這點在向法院提交申請書時應明確。《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在欠款發生時至判決規定的還款日期時對債務利息的承擔,若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法定義務,則依照法律承擔加倍的遲延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3條: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遇到借款人不還錢,很多時候出借人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報警。但公安機關主要是負責刑事案件和治安管理的。借錢不還屬於民事債務糾紛,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訴訟、仲裁、調解來解決。借錢不還,不屬於警察管理範圍,警察不能處理。但是,如果一方以借款名義詐騙他人財產,可能會構成詐騙罪,這時候可以報警處理。對於絕大多數借款案件,不能報警處理,只能透過訴訟方式,也可以發律師函,主張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