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後履約保證金與貨款能否可以抵消

一、合同期滿後履約保證金與貨款能否可以抵消(《民法典》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合同期滿後履約保證金與貨款能否可以抵消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期滿後,經雙協商一致的,可以違約保證金與貨款數額一致的,可以相互抵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十九條【債務的抵銷及行使】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條【債務的約定抵銷】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二、約定抵銷與法定抵銷的區別有哪些

(1)抵銷的根據不同。法定抵銷是基於法律規定,只要具備法定條件,任何一方可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約定抵銷,雙方必須協商一致,不能由單方決定抵銷。

(2)對抵銷債務的要求不問。法定抵銷要求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約定抵銷標的物的種類、品質可以不同。

(3)對抵銷的債務的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銷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必須均已到期;約定抵銷雙方互負的債務即使沒有到期,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願意在履行期到來前將互負的債務抵銷,也可以抵銷。

(4)程序要求不同。法定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未到達對方抵銷行爲不生效;約定抵銷,雙方達成抵銷協議時,發生抵銷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義務。

三、最新資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條【債務法定抵銷】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債務約定抵銷】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