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擔保需要注意什麼

債權擔保需要注意什麼
1、簽訂書面的擔保合同
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合同雙方就協商的結果制定合同加油雙方簽字蓋章即可生效。同樣的,債權的保證也需要簽訂保證合同,有了保證合同才能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維護自身的權益。此外,除了要簽訂書面合同,在書面合同上簽名蓋章之外,還需要確保保證合同沒有存在違法的條款,且要嚴格審覈合同的內容。
2、明確保證人的責任
債權擔保中最常見的情形就是擔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一旦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人就需要對債務人的債務負責,承擔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風險。但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索要債務。保證人在支付完債務人債務後,可再向債務人追討。因此,保證合同不可隨意亂籤,特別是數額較大的情況。
3、注意是否變更了債權債務
債務是可以轉讓的,與債務相對應的債權也是可以轉讓的,債權的轉讓需要經過債權人、債務人和受讓人的一致同意。而債權擔保中有保證人的,轉讓擔保債權也需要經過保證人的同意。未經保證人同意而進行轉讓的擔保債權,保證人不需要再承擔保證責任。當然,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的轉讓並未切實落實的,保證人仍要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人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採用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的合同無效,也就是說,保證合同的簽訂並不是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在被欺詐脅迫的情形中籤訂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