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的後果有哪些

債務不履行的後果有哪些
關於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因不能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首先,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的履行不能時,其法律後果爲:
(1)債務人免除履行債務的義務,但應承擔違約責任。
(2)在合同之債中,債權人可因債務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
(3)債務人應負因履行不能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其次,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的履行不能
(1)債務人免除履行原債務的義務,且不承擔債務違反的法律責任。
(2)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免除對待給付的義務;對待給付已經完成的,可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
(3)債務人應及時向債權人告知履行不能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並取得有關的證明。債務人不及時通知使債權人因此受到損失或者使損失擴大的,債務人應負賠償責任。
最後,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履行不能
如果債務人履行不能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引起,則產生債權人的代償請求權。這時,債權人可向債務人主張債務違反的責任,也可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對於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已經取得的損害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