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不完全履行

什麼是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又稱爲“不完全給付”、“不良給付”、“積極侵害債權”,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債務,但其履行不完全符合債務的本旨甚至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形。
債務人不完全履行所違反的債的關係上的義務,可以是主給付義務,也可以是從給付義務,還可以是附隨義務,但違反附隨義務的,債權人不得單獨訴請執行
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不同。
不完全履行,是債務人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而遲延履行是債務人未按照債務履行期限履行債務。不完全履行與履行不能也不相同,不完全履行是債務人已經履行了債務,但不符合債的要求,而履行不能是債務人已不可能履行債務。
債權人享有的履行利益實際上是債權人享有的債權,而債權人享有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債權人享有的絕對權,這兩種權利分別受到合同法和侵權法的保護,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2條的規定,受害人有權選擇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二十二條
受害人有權選擇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