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應該對動物侵權承擔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除非其可以證明是因被害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害。

誰應該對動物侵權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79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筆者認爲這是對責任承擔的補充,即在此種情況下,即使被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仍需承擔侵權責任,不可以此做爲免責事由。具體到此次惡狗傷人案件中,狗的主人並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所以必須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82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表面上看此條規定解決了相關問題,但是怎樣找到動物的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呢?在實踐中除了短距離、小範圍的傷害或者說是原飼養人主動承認,要證明這個問題真的很難。具體到本案中是否可以實施呢?被害者是在當地村民養魚的池塘邊被咬死的,該傷人致死的狗很有可能就是當地村民所飼養的,但是我們並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誰爲狗的所有者,所以此時承擔責任的人又是一個未知的答案。但是在可以找到原飼養人或者管理者的情況下,仍可依據此條規定來維護受害人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81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所以,動物園動物造成侵權的,其責任承擔的主體爲動物園。其特有的免責事由爲“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這裏有三點值得注意:一是“能夠證明”指的是舉證責任歸於動物園一方;二是何爲“盡到管理職責”,這個判斷就較爲模糊了;三是無論被侵權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都不能成爲動物園一方免責的理由,但是筆者認爲被侵權人的故意在此時應可以作爲適當減輕動物園一方責任的理由。

具體到野生動物致人傷害,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在這一塊兒可以說是一個空白。但是應當明白一點,對於沒有特定佔有人或者管理人的野生動物,即完全處於野生狀態的野生動物的致人損害的行爲如何對受害者進行補救,要遵循“動物致害,國家買單”的原則。《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4條規定,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和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與補償。所以,完全處於野生狀態的野生動物致害責任應爲國家補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四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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