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簽訂個人債務協議不進行公證有沒有法律效益?

一、夫妻簽訂個人債務協議不進行公證有沒有法律效益?

夫妻簽訂個人債務協議不進行公證有沒有法律效益?

夫妻雙方的協議只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除非第三人知道你們的協議,否則,不能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說,如果你丈夫以你們夫妻雙方共同的名義去借錢,而借錢人也以爲是你們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那麼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即使公正了,也只是證明你們夫妻之間協議的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不過如果借給你丈夫錢的人知道你丈夫拿此錢是去賭博,那麼你就可以不用還。如果是賭債,那麼久可以不用還。因爲是賭博非法,賭債不受法律保護。

二、夫妻間共同債務的認定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此可見,如果夫妻之間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簽訂債務協議,而不進行公證即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是無法認定夫或妻所有的財產清償義務。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離婚時原先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協議清償;協議無法一致時,可由法院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