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得不到償還怎麼辦

破產債權得不到償還怎麼辦
具體分爲兩種情況處理:
1.如果保證人承擔是連帶保證責任,在債務人破產後,根據《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爲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即使債權人的債權未到期,在債務人破產申請被受理後,亦視爲到期債權。此,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如果要求債務人清償,應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選擇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由於保證人也無力償還,在申請執行後,可以要求保證人分歧給付等措施。當然,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同時要求債務人及保證人清償債務。
2.如果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爲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