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

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的程序是: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爲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3、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
5、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
6、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7、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8、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9、債務人是委託合同的委託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託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託事務的,受託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0、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
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爲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七條
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