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追討個人債務要怎麼做

個人債務一般都是民間借貸,由於民間借貸的缺陷,極易導致債務糾紛,那麼如果遭遇了個人債務糾紛後想向法院起訴,那麼起訴追討個人債務要怎麼做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起訴追討個人債務要怎麼做

一、如何起訴追討個人債務

1、債權人即原告可以祕密地採取“突然襲擊”的方法,先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查扣被告的足額財產,以利將來執行。

否則,被告有了資訊,會採取“預防”措施,讓債權人贏了官司拿不到錢。

2、證據準備充分,持證據起訴,債權人會勝訴。

3、判決或調解你勝訴,對方不履行義務,你可以在1年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如何向未成年人監護人催討債務

基於監護人具有對被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也可被作爲討債對象。但是,法律規定的監護人範圍較廣,而且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本身的情況比較複雜,有的是無行爲能力人,有的是限制行爲能力人,有的自己有財產,有的則無財產。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是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再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第17條規定,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應該明確,關於監護人範圍的規定不等於監護人的確定,法律規定監護人的範圍,是爲防止出現被監護人無人監護的各種情況,而規定一定的順序的目的,則在於讓人們按排列次序確定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

因而,作爲債權人在一情況下可以以此類推,確定誰是監護人,並向其請求賠償。如遇特殊情況,就應對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不能生搬硬套。

例如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即大家都不願擔任監護人,或者大家爭當監護人,對此可直接詢問居民或村民委員會,或精神病人所在單位,以明確最終指定誰爲監護人。如果對此仍有爭議,可請求有關部門指定或申請法院裁決,而排隊其他成員。

又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在幼兒園照看、在學校讀書、或在醫院治療的,如果幼兒園、學校或醫院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所千萬的損失有過錯的,即未盡到監護職責的,如因醫院管理不善,精神病人從醫院中逃出打傷他人,學生在投擲鉛球時,老師未叫其他學生站在安全地帶,以致敬有人被砸傷等,她應承擔相應責任另外也有可能法律上所規定的可以擔任監護人的都沒有,如遇這樣情況即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由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中,還有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之分,這意味着監護人的職責也不盡相同,而且監護人是否盡責,被監護人是否有財產等,都與賠償相關。按照法律規定,對於無行爲能力人千萬他人損害的,一般都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監護人能舉證說明,已經盡了監護責任,無行爲能力人造成的損害是他不可防止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而限制行爲能力,法律規定他可以進行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如未成年人進行數額較小的買賣活動,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時所進行的民事活動等,這都應由他們自己承擔責任,要監護人對其進行的行爲承擔責任那必須是限制行爲能力人進行了超出法律允許範圍的活動,如精神病患者在病症發作時造成的損害等。

如果限制行爲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識別能力,又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如低能兒在福利工廠工作的,他們應當對自己的違法行爲造成的損害,同法定監護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如果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有財產的(如透過繼承、他人贈與所得等),監護人就可用斯民有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補償,否則不利於調動監護人的積極性。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雖已成年,不須由監護人代其進行民事活動,但還沒有生活來源,依靠父母撫養的,如果因違法行爲而造成損害,被害者可請求其父母代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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