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務能否執行共同共有的房產

一、個人債務能否執行共同共有的房產?

個人債務能否執行共同共有的房產

個人債務可以執行共有的房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明確,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因此,對於共有房產的執行,法院可以進行查封,但應及時通知共有人,以保障共有權益。如果夫妻雙方不能對房產份額分割達成一致或未進行分割的,法院可以直接對涉案房屋進行查封、拍賣。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不予允許。

爲此,必須禁止透過離婚分割財產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違法行爲。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因違法犯罪行爲或生產、經營等行爲,拖欠貸款、稅款、貨款、借款、僱工工資、租金等,爲逃避債務,假借離婚手段,將非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及其他夫妻或家庭所有財產協商分割給一方,另一方則單純或主要承擔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債權落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對此,無論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還是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問題時,都要嚴加防範。一方面全面調查弄清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和債務情況,另一方面對當事人達成的有關財產、債務協議嚴格審查、監督,凡有損於第三人財產利益的協議應認定爲無效。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一方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爲所負的債務。

5、一方爲滿足私慾而揮霍所負的債務。

6、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因關係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其收入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屬個人債務。

綜上所述,既然是共同房產,共同房產中有一部分產權就歸債務人所有,爲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共有房產的行爲也是合理的。若之前就對共有房產簽訂了分割協議,分割協議侵犯債權人合法利益的話,協議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