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是否能夠執行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債務是否能夠執行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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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債務能夠執行共同財產

執行依據認定債務人(夫妻一方)對債權人負有金錢給付義務,但未明確該債務是單方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此時如何執行債務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在主債權爲金錢債權的執行案件中,夫妻一方作爲被執行人的情況下,是否應當執行夫妻另一方(即執行依據上未列明爲當事人的一方)的財產?以及選擇採取何種路徑執行?這個問題成爲執行案件中困擾司法界多年的、較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