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違約金利息能否共存?

一、借款合同違約金利息能否共存?

借款合同違約金利息能否共存?

借款合同違約金和利息可以共存,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爲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爲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爲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利息是貨幣在一定時期內的使用費,指貨幣持有者(債權人)因貸出貨幣或貨幣資本而從借款人(債務人)手中獲得的報酬。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和各種債券發生的利息。

二、違約金的類型有哪些?

1.法定違約金

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爲法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在一些法規(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於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

(1)有關條例明確規定了違約金比例的,即可按該比例直接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這裏明確規定了延期交貨的違約金比例爲每日萬分之三。再如,《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第21條第4項規定,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由此可見,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固定的。各種滯期費、滯納金等適用如上規定。

(2)有關法規只規定了違約金一定比例範圍。這需要透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機關確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爲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來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爲一定的比例範圍。

2.約定違約金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爲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係,稱違約金合同。這種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是諾成合同,與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爲成立要件。約定違約金又是一種附條件合同,通常,違約行爲發生,違約金合同生效;違約行爲不發生,違約金合同不生效。

違約的種類繁多,違約金合同則有概括性和具體性之分。概括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對違約行爲不做具體區分,概括約定凡違約即支付違約金。具體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爲所約定的違約金,如約定根本違約違約金、債務不履行違約金、債務部分履行違約金、債務遲延履行違約金。

違約金可分爲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違約金的約定的目的是爲了督促雙方更好的履行合同,一方違約的,可以透過違約金條款來制裁違約方,補償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民間借貸可以是有償(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無息借款)的,是否有償(有息)由借貸雙方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