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成立須具備:1,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纔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3,只有在第三人爲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