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需要哪些條件反擔保的範圍有哪些

一、反擔保的成立條件,具體如下所述:
1、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纔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只有在第三人爲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二、反擔保的範圍:
一是主債權的全部。
二是利息
三是違約金。
四是損害賠償。
五是其他從屬於主債權的負擔,如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原則上都是債權生出的負擔,當列於保證範圍之內。
三、反擔保的具體作用與意義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反擔保是維護擔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將來可能發生的追償權實現的有效措施。
第二,反擔保有助於本擔保關係的設立。
第三,反擔保能夠作爲一種調濟手段,根據情況和需要與本擔保精微地結合,爲複雜情況下擔保關係的建立提供便宜。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389條: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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