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轉讓證明的介紹

一、證明的注意事項:

公司債務轉讓證明的介紹

法律規定債權轉讓需要通知債務人是因爲這樣可以讓債務人向新的債權人履行債務,如果不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向原先的債權人履行,債權人接受的,債務人的履行仍然發生債務消滅的效果。

合同法沒有規定通知的形式,那麼任何可以達到債務人的通知方式都是可以的,但是以書面或者公證的形式將通知發送給債務人,在糾紛發生的時候舉證上的難度會小很多。

原先的債權人如果和新的債權人沒有厲害關係的或者其他的關係的話由他證明已經將債權讓與通知給債務人,如果債務人知悉的,通知的效力就發生的。

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證明一個事實存在比證明事實不存在是簡單的,所以要由主張證明事實存在的一方負擔舉證責任,對方否認的也不免除新債權人舉證證明通知的義務的。

二、債權轉讓的條件:

債權轉讓是合同權利的轉讓,屬廣義上的合同變更,即改變合同的內容,債權人透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其中債權人稱爲讓與人,第三人稱爲受讓人,債權轉讓是基於當事人的合意而發生移轉。讓與人農行營業部在債權轉讓中對讓與人的債權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即轉讓其合同權利應具備兩個條件,

1、債權人須有處分能力;

2、轉讓的債權必須真實存在,且具有可轉讓性。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合同的前提和基礎,缺乏債權存在這個基礎,任何債權轉讓協議都是無效的。原大城廠因經營管理不善,企業嚴重虧損而停產,上級主管部門經與債權人協商決定改制拍賣企業全部資產,企業資產整體拍賣後,所得價款經上級主管部門與各債權人多次協商,最後形成了關於落實水泥廠拍賣後債權受償具體金額的會議紀要,會議就受償的對象和具體受償金額(債權受償51%)達成了一致意見,不足受償部分債權各債權人按各自財務程序沖銷,即未受償部分債權不再清償;至此,上級主管部門將水泥廠資產整體拍賣後所得價款已全部用於清償企業所欠職工工資、集資款和債權等。上級主管部門的上述行爲屬對其資不抵債企業的清算行爲,該清算行爲既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且經債權人多次協商並取得一致同意,應視爲有效。事後,農行營業部已按會議紀要一致同意形成的內容與新的承債人辦理了新的借款轉借手續,即履行了會議的意見內容。至此,原借款合同已實際終止,借款合同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在客觀上不再存在。農行營業部將已經放棄實際上已消滅的債權,再以對價方式轉讓給受讓方,具有惡意侵吞國有資產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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