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 未通知債權人

公司清算 未通知債權人

公司經營期間爲了使公司資金得以週轉公司以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個人借款的行爲就會導致公司債務的形成。公司債務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採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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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清算未通知債權人怎麼辦?


日期
清算日期1、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2、合夥企業: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3、公司的合併、分立: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公司解散: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6、公司破產: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並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