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務危機的原因及解決途徑

當一個企業面臨債務危機的時候,它會給經濟領域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對此,政府出臺了相關的一系列措施來解決這一問題,但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企業的債權危機。那麼企業債務危機的原因及解決途徑有哪些呢?小編將帶來相關內容的介紹,希望能幫助到你。

企業債務危機的原因及解決途徑

企業債務危機的原因及解決途徑

一、企業債務危機的原因

(一)市場秩序方面的原因

1、市場主體的行爲不規範。首先,國有企業產權關係不明晰,企業對國有資產責任心不強,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債務負擔加重。其次,公司制的實行和股份制改革沒有走上正軌。一方面由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的設立條件審查不嚴,特別是對註冊資金到位情況沒有進行嚴格監督,有許多不符合公司設立條件的經濟組織登記爲公司,拖欠債務更是他們的家常便飯;另一方面在股份制改革過程中,一些企業不考慮自身的經濟能力,對外大量募集股份或發行債券,由於對經營前景估計不足,最後負債累累。

2、地方、行業保護主義嚴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涉及到該地區、該行業的利益,有關地區、行業大量採取地方保護主義措施,對內實行特殊保護,對外設立各種關卡,進行歧視和排擠,致使其他地區、其他行業的債權人無法行使其債權。目前保護主義在行政執法、金融以及司法部門表現比較突出,以司法部門爲例,一些審判機關、審判人員對外地企業起訴本地企業要求履行債務的,在立案時進行百般阻撓,在審理時一味包庇、袒護本地當事人,在執行時故意拖延、推逶甚至拒絕。

3、不正當競爭行爲嚴重。一些企業爲謀取自身利益,不惜採用商業賄賂、發佈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法推銷僞劣產品,騙籤合同,或者藉機佔領市場、擠垮競爭對手。這就使受害企業產品積壓,陷入危機,只好靠舉債、拖債度日。

(二)企業自身的原因

債權人企業的原因主要有:1、訂立合同時的過失。首先是訂約前不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經營範圍、資信狀況、履約能力,結果上當受騙、貨款兩空,或者是貨款久拖不得;其次是訂立的合同條款不完備、形式不規範,或者是對標的物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等約定不明,或者對履行期限、地點、方式規定不清,或者不去辦理法律規定的審批、登記、公證手續等等,導致合同無效或責任不清;第三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規定的擔保方式保護自己,從而使自己債權的實現失去保障。2、履行合同中的欠缺。首先是不及時行使自己的債權,不在法定或約定的履行期限內催收貨款,結果由於債務人企業的債權人不斷增多,債務數額不斷擴大,以致於其無力償還,只好任其拖欠;其次是對自己的違約行爲不重視,如因提供不合格的產品或服務而導致對方提出索賠時,不積極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給予賠償,致使對方以此爲藉口拖欠債務;第三是對債務人企業的分立、合併、撤銷、破產等情況不能密切關注,對其財務變化一無所知,因而在對方清算過程中不能及時介入參加受償。最後是在對方對第三人享有債權時,不依法行使代位權,在對方擅自向第三人轉移資產以逃避債務時,不依法行使撤銷權等等。3、請求權行使的懈怠。在對方違約後,債權人本應及時行使請求權,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在實踐中,一些債權人往往怠於行使自己的請求權,既不及時同債權人協商進行處理,也不及時請求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予以解決,以至超過訴訟時效,從而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保證自己債權實現的權利。

二、企業債務危機的法律救濟

(一)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我國《民法通則》和去年實施的新《合同法》確立了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自主地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之間債務的清理也應屬於意思自治的範疇,因此,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的行爲應得到法律的認可。

協商清償債務具有簡便易行、成本低、中斷時效等優點,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處,如果債務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償債協議,就只能透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

(二)訴訟清償債務。協商償債是私力救濟的手段,而法院的強制償債是公力救濟。當事人雙方不能協商償債時,債權人企業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透過法院的判決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當然,協商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可不經協商直接向法院起訴。

(三)破產還債。當債務企業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作爲債權人的企業應依法及時地申請債務人企業破產,保證自己的債權最大限度地滿足。

(四)兼併清債。兼併清債是指一個企業透過以現金購買或者以股份交換其他企業的資產或股份,將其他企業吸收合併而使之失去法人資格或者對其他企業形成控股,以改變其法人實體,而由存續企業或控股企業對被吸收企業或被控股企業的債務進行清償的方式。企業兼併能充分發揮企業的組合效能,優化經濟結構,並能妥善處理債務人企業的遺留問題。企業兼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由兼併企業承擔,被兼併企業的職工由兼併企業安置,這不僅有利於企業債務的清償,則且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

(五)債轉股。債轉股是指債權人企業與債務人企業透過協商將債權人的債權按其價值摺合爲股份,使債權轉化爲股權,從而使企業債務歸於消滅的償債方式。目前債轉股作爲企業進行公司化改造的一種重要措施,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其中存在問題還很多,有必要在實踐中進行深層次的探索。

(六)行使擔保物權。爲保證債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規定在債權之上可以設定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押權,依據物權優於債權的原理,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拍賣擔保物並以其價金優先受償。但在實踐中,不少債權人不注重擔保物權的作用,不令債務人提供應有的物權擔保,或縱使債務人提供物權擔保,也不能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積極地行使擔保物權,因而使自己的債權得不到實現。

以上就是關於企業債務危機的原因及解決途徑的相關內容。對債務危機的解決,法律上有很多解決的方法。只要企業對債權和債務的問題足夠的重視,積極大膽的進行相關操作,有一個正確的認識,那麼還是能夠解決債權危機的。要是您還有相關問題需要解決,可以諮詢本站網站,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爲您解答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