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危機的解決途徑

債務危機是指在國際借貸領域中大量負債,超過了借款者自身的清償能力,造成無力還債或必須延期還債的現象。那麼債務危機怎麼解決呢?債務危機的解決途徑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債務危機的解決途徑

一、解決途徑

在緩解或解決債務危機方面,除已有的各種方案之外,還有三項因素至關重要:①有利的國際經濟環境,其內涵包括增加國際貿易制度的開放程度和降低發展中國家的實際籌資成本;②債務國作出有力而持續的調整努力,其內涵包括促進國內宏觀經濟的穩定以及經濟結構的合理化,並從根本上提高外債的使用效益;③提供充分的外部資金流量額,扭轉債務國資金向債權國倒流的趨勢,這就要求發掘新的融資渠道,促進直接投資和證券投資形式。

二、法律救濟

1、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

中國《民法通則》和去年實施的新《合同法》確立了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自主地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之間債務的清理也應屬於意思自治的範疇,因此,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的行爲應得到法律的認可。協商清償債務具有簡便易行、成本低、中斷時效等優點,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處,如果債務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償債協議,就只能透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

2、訴訟清償債務

協商償債是私力救濟的手段,而法院的強制償債是公力救濟。當事人雙方不能協商償債時,債權人企業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透過法院的判決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當然,協商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可不經協商直接向法院起訴。

3、破產還債

當債務企業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作爲債權人的企業應依法及時地申請債務人企業破產,保證自己的債權最大限度地滿足。

4、兼併清債

兼併清債是指一個企業透過以現金購買或者以股份交換其他企業的資產或股份,將其他企業吸收合併而使之失去法人資格或者對其他企業形成控股,以改變其法人實體,而由存續企業或控股企業對被吸收企業或被控股企業的債務進行清償的方式。企業兼併能充分發揮企業的組合效能,優化經濟結構,並能妥善處理債務人企業的遺留問題。企業兼併後,被兼併企業的債務由兼併企業承擔,被兼併企業的職工由兼併企業安置,這不僅有利於企業債務的清償,則且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

5、債轉股

債轉股是指債權人企業與債務人企業透過協商將債權人的債權按其價值摺合爲股份,使債權轉化爲股權,從而使企業債務歸於消滅的償債方式。債轉股作爲企業進行公司化改造的一種重要措施,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其中存在問題還很多,有必要在實踐中進行深層次的探索。

6、申請債權保全

債權保全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在債務人不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任意處分其財產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依法申請有權機關採取相應措施,以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保證自己債權實現的方式。包括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如果說以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法律依據尚不十分充分的話,那麼新《合同法》中債權保全制度確立,爲債權人申請債的保全提供了依據和保障。

7、行使擔保物權

爲保證債權的實現,中國《擔保法》規定在債權之上可以設定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押權,依據物權優於債權的原理,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拍賣擔保物並以其價金優先受償。但在實踐中,不少債權人不注重擔保物權的作用,不令債務人提供應有的物權擔保,或縱使債務人提供物權擔保,也不能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積極地行使擔保物權,因而使自己的債權得不到實現。

總之,解決企業債務危機問題儘管非常複雜,但從法律的角度上講有多種救方法,只要企業對其債權和債務給予充分的重視,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積極大膽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採取各種法律允許的措施,企業債務問題是能夠得到圓滿解決的,在國有企業實現脫困的關鍵時刻,使企業擺脫債務危機,對經濟體制改革與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