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

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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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權債務怎樣承繼

債權、債務的承繼,是指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必須無條件地接受因合併而滅的公司對外的債權與債務。公司進行生產經營,不可避免地會對外產生債權、債務,而公司合併後,至少有一個公司喪失法人人格,而且存續的或者新設立的公司也與以前的公司不同,對於公司合併前的債權、債務,必須要有人承繼。

根據主體的承繼性原則,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由於財產的整體轉讓並未改變雙方債權人原有的地位,因此,一般不必經合併雙方債權人的同意。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有權對原來公司的債權進行清理並予以收取,同時必須接受原來公司的債務,有義務對債權人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