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清償期屆滿規定是什麼
債務已屆清償期是指依據合同約定,或法律文書判決應當履行的債務到了應當履行的期限或日期。債務人應自覺履行,債權人也可請求清償。自清償期屆至時,訴訟時效開始計算。清償期是確定期限的,債務人自期間屆滿時起不履行的,負遲延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條
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多個債權人清償順序是什麼
多個債權人應該按以下順序清償:
1、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如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優先普通債權;
2、多個擔保物權中,按照留置權、已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先後受償;
3、沒有設定擔保物權的普通債權,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按照債權登記的先後順序,登記的優先於未登記的債權。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
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
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三、債權與債務什麼是欠債人
欠錢的當然是債務人,而債主就是債權人。債務人通常是指依照法律或合同規定負有償還債權人債務的人。債務人也可以理解爲買方,而相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爲賣方。債務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當國家作爲民事主體出現時,就有資格成爲債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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