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能否設立抵押?

一、在建工程能否設立抵押?

在建工程能否設立抵押?

在建工程能設立抵押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二十八條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

(二)已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需交納的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進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抵押權作爲一種擔保物權,是實踐中最理想,被廣泛使用的擔保形式,因爲它的擔保效力最可靠,而且能充分發揮擔保財產的作用,既然抵押物不轉移其佔有,那麼它既可以發揮其擔保價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繼續使用併發揮它的使用價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償債務,這樣就使債權人的權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基於抵押權這種區別於其它擔保物權的優勢,使抵押權在市場經濟中對促進市場經濟正常、良性運轉起着促進和保護作用,隨着市場經濟不斷有序的深入和發展,抵押權受到越來越多的人的青睞,成爲最常見、最常用的擔保形式。

二、抵押權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

(二)抵押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債權人無須爲了自己債權的清償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是爲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於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願意提供財產爲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權屬約定擔保物權而非法定擔保物權。

(四)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佔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佔有。

(五)抵押權的內容是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抵押權的內容有兩項:一是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二是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

日常生活當中,目前如果利用在建的工程來設定解壓的話,完全是可以的,但是雙方當事人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來完成抵押合同的簽訂。同時需要進行注意的就是抵押權實際上是屬於擔保物權,爲了保證債務能夠得以實現而設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