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規定抵押物權是否有訴訟時效
抵押物權有訴訟時效,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也有訴訟時效的規定,其訴訟時效爲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三年,但是權利損害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護,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申請延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民法典規定土地所有權能作爲抵押物嗎
土地所有權不可以作爲抵押物,因爲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國家和集體的,個人不會享有土地的所有權,只有享有土地使用權;而且對於土地使用權也是不可以作爲抵押物進行抵押的。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三、民法典中動產抵押未登記是否有效
《民法典》中動產抵押未登記符合法定有效條件的就是有效的。法定有效條件有:抵押合同當事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抵押合同當事人必須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人;抵押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條件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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